2023-10-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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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廊坊市慈善总会是全市性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英文名:LangFang Charity Association 缩写:LFCA)。会址设在河北省廊坊市。
第二条 本总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总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廊坊市民政局,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总会的宗旨是:诚信为民、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的弱势群体,筹募慈善基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促进公共社会福利的发展。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廊坊市新华路86号1楼102室
第六条 本会注册资金贰拾伍万元,由荣盛集团和华夏幸福基业公司出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总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资金;接受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包括海外华侨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济。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三)扶贫救助。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四)社会福利。资助和兴办安老、助残、济困、助孤的各种社会福利机构,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积极参与其他社会公益性慈善援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内外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密切同港澳台地区公益团体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国内外慈善援助活动。
(七)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促进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
(八)其他工作。加强与市内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协作,指导本会的团体会员的工作,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慈善事业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总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总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拥护本总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三)个人会员要求有良好的公众形象,事业有成就,有一定知名度,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四)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总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总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总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总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总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人所捐款、物捐赠去向的建议权和知情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总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总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总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总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总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总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总会工作人员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五)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总会经费来源
(一)总会的创始基金;
(二)会费;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总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总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总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总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总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总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总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总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总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总会终止动议须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总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总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总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总会章程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